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奏响网络时代人格权司法保护强音

发布时间:2023-02-13 15:4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春前一天,气温回暖,在北京的一家咖啡馆,记者见到了谷女士。“到这个周末,我在北京工作就满一年了。最近公司的业务量多了起来,我还被派到了其他部门帮忙……”刚一坐下,谷女士便笑着说起自己最近的状态,忙碌的工作、充实的生活、舒适的社交,如今的她,各方面都步入了正轨,努力而又平静地生活着。

  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将近300个日夜里,网络上那些恶意揣测的声音像看不见的利刃,刺痛着谷女士的心,一段9秒钟的视频,带给了她的人生一次始料未及的转变。

  将近300个日夜里,这件“小案”得到无数人线上线下的关注,最终由自诉转为公诉,在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篇章上记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这一笔,只是开始,不曾结束。

  以正义之名一锤定音

  2020年7月7日,谷女士如往常一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居民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内容并发至微信群,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

  案发两年半后,当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孔凡宇再次回到案发地点,发现郎某经营的便利店失去了往日的热闹,店内空无一人,从这里望过去,与便利店相隔几米的小区快递驿站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家广告公司,不时有居民从这里经过。

  孔凡宇站在这里拍了一段视频,发给了记者,并附上了一段话:“我们在取证过程中看了数十万条评论,深刻感受到了其中‘人人自危’的情绪。如果当时不这么办理,下一个被诽谤的受害者会不会就是你我?”

  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2月22日,在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余杭区检察院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30日,随着法槌落下,谷女士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郎某、何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现场,谷女士的身影没有出现。当记者问起谷女士为何没出庭时,她说:“对我而言,案件从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的那一刻起,我所期盼的司法意义便已实现,我整个人的状态也是从那时候开始发生转变的。”

  转变,不仅来自于谷女士,也来自于当地司法机关的干警。

  孔凡宇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说起了一个令他印象深刻的片段:某天,他与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在出差的路上交流案情,间隙,承办民警沉默许久,说了一句话:“你们监督立案之后,我通过审查大量的证据,现在真切感受到被害人的确受到了伤害,而且影响广泛。刚开始我并不是这么认为的。”这句话,说进了孔凡宇的心里。

  随着案件办理不断深入,大多接触过案件的司法机关干警们的认识有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网络的传播方式,让这起诽谤案的危害后果产生裂变,被害人的人格权、网络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都囊括其中,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应然之事。

  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普通公众遭受诽谤后,其提起自诉本就面临诸多困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少之又少。而这起案件,不仅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更是入选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一件“小案”,缘何会得到这么多“特殊”的关注?

  在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找寻到答案——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有两点,一个是涉及人格权保护,这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更高法治需求,另一个是涉及网络环境,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取证较为困难。”在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崔苗看来,基层检察院在遇到这类案件时,因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往往不会想到适用自诉转公诉的条款,被害人也因为举证问题而鲜少走到法律追责那一步。

  为无辜者撑腰,让无力者有力。

  余杭区检察院在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指导下,走出了案件办理的关键三步——证明案件符合司法解释中“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而启动公诉程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获取相关证据;确保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不出现问题。

  能动司法,是记者在采访时听到的高频词,也是对这起案件的最生动注脚。“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为各地检察机关如何在网络时代下有效作为寻找到最为贴切的应答方案。”崔苗说。  能动履职永远在路上

  能动司法,不仅体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要体现在案件办结后。

  让一个案子传递出强烈信号,进而促进一个领域的司法进步,是能动司法持续发挥效能的鲜活反映。而对此信号感知最深的,莫过于社会公众和司法同行。

  “这个案子我在网上看到过相关报道。这些人为了博取关注不惜造谣诽谤,必须要严肃惩处。”全国人大代表,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门机班班组长、高级技师褚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的介入,让这起案件从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既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同时对网络不法行为形成震慑,直接有力地证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让公众在信息化进程中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提升公众在网络时代的安全感,是该案自诉转公诉在另一个维度上带给社会的深远意义。

  “对于网络上发生的诽谤、侮辱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选择的随机性,让身处‘网络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了代入感和恐慌感。公众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意识、秩序意识有了提升,因此也更关注相关案件的法律评判。”余杭区法院副院长夏敏诙当时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她看来,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一定的辐射效应,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网络诽谤对被害人本人造成的杀伤力巨大,对网络社会人们的冲击也很大,让人们失去安全感,形成失序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该案涉及网络公共秩序的维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共利益宣示意义,对于其他同类案件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鼓舞作用,同时向社会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国家公权力不会对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网络诽谤行为坐视不管。

  回顾整个案件,我们感动于谷女士的勇敢和坚持,欣慰于检察机关的决心和担当,振奋于司法理念的变革和社会法治的进步。在这些努力背后,凝聚了一个共识:提升公众在人格权和隐私权方面的安全感以及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执法、司法机关要做的仍有很多,能动履职永远在路上。